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威尼斯人网址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第6项,项目名称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1000元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尚未出具公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满5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但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的;给公证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满5000元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10000元以上的;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三、《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出具公证文书;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但可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的,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且无法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撤销公证书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违反办证程序,撤销公证书,且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