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尼斯人网址
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职律师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其依法决策“助听器”、法律风险“防火墙”、普法宣传“先锋队”、服务发展“保障员”的优势作用。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17号)、《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的通知》(皖法办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芜湖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出发,深化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分级分类推动镇(街)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权利和职责
(一)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2.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缴纳;
3.可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4.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按规定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职律师主要职责
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工作;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等;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行政裁决等法律活动;
6.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7.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8.其他涉法事务。
(三)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律风险或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服务单位预警报告;因严重失职,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岗位设置和作用发挥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原则上安排其在承担法律事务的工作岗位,有效落实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明确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保障其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公职律师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各地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鼓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增强公职律师力量。
1. 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将其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把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法治建设工作时,应当报告公职律师工作推进情况。
2. 强化管理考核。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公职律师遴选、作用发挥等机制,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并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在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法律事务工作质效等方面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考核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加强工作保障。各单位要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确保公职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扬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4. 建立激励机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出色完成重大法律事务、成绩突出的公职律师应及时给予表彰,同等条件下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推荐。优先选拔配备优秀公职律师,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筹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公职律师库,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参与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论证,对本地区决策论证可跨部门集中、临时调配使用。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负责组织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等工作。
1. 定期组织培训。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审核等相关法律事务。市律师协会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公职律师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公职律师业务水平。
2. 开展业务评比。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业务文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并对获奖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3. 加强统筹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沟通协调,建立公职律师工作情况通报机制,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充分调动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附件:党政机关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
党政机关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
一、重要规划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3.编制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
4.编制和调整其他各专项规划。
二、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涉及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
6.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资金和项目
8.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9. 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
10.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重要法律事务
12.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13.起草规范性文件;
14.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15.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16.签署重大合同、协议;
17.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
18.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19.处置重大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案件;
20.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五、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环境资源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法律事务。